“晨光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11-15  

“晨光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青年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现参照《上海市晨光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晨光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晨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学校配合做好人才的选拔和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

2. 积极申报当年度校级科研课题,并且已被立项;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3. 符合市“晨光计划”的年龄、学位、职称等方面申报条件;

4. 本校在编的专职专任教师。

第四条  “晨光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五条  “晨光计划”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36个月。

第六条  申请人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学校审核。

 

第三章  遴选、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学校实施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的工作流程。在学校当年立项的科研课题基础上,以“公开遴选、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选拔,限额报送。

第八条  “晨光计划”科研课题的立项,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的正式文件公布为准。学校科研部门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教育科研协议书》。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的“晨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学校,学校统一管理、发放。

第十条  “晨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晨光计划”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共同实施。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二级院(部)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支持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发放研究项目资金原则为:按项目正式立项、中期小结和结项总结3个阶段分别发放经费总额的30%、30%和35%,5%作为学校聘请专家咨讯或评审费等。(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参照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制定的相应规定、办法)。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变更科研主题、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处递交结题总结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项目产生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审核通过后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项目验收。验收要求及内容:

1.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著、专利、决策咨询报告、奖励、人才培养等科研成果情况(主要项目成果第一署名人应为项目负责人)。

其它验收条件、内容,则以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并停止后续经费资助。学校对缺乏科研道德、学术造假、无故终止项目研究甚至影响学校声誉者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凡“晨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资料报道,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Chen Guang project sup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科研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科研处

                                              2012年6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