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市教委本科重点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科研处发布时间:2017-04-05

关于做好2017年度市教委本科重点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贤达科[2017]7

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课程设置,提升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按照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17年度市教委本科重点课程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719号)通知,根据《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的要求,现就我校2017年度市教委本科重点课程立项申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课程须为我校开设的本科课程,且已被列入校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并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级和市级精品课程以及已获得市教委本科重点课程立项的课程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2.申报课程应具备一定的建设基础,在课程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与方法、教学团队和教材建设等方面有创新和探索,且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具有重要地位。鼓励由高水平教授参与建设、教学内容前沿、教学方法灵活创新、学生学习体验和评教好的课程参与申报。

3.申报课程要注重转变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方法。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知识的能力。在教学方法上加强课堂(小组)讨论,教学课时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讨论课。

二、评选办法

1.本年度我校向市教委推荐的额度为6门。学校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公布推荐课程名单。

2.市级重点课程建设期为两年。获得市级重点课程立项的课程才可申报市级精品课程。

三、材料填写与提交

1.请各位课程负责人认真填写《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项目申报表》(附件2)一式四份;

2.《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一份(申报汇总表须经各学院()初评后排序,并加盖公章);

3. 请各课程负责人于47日(周五)前将上述材料送至科研处王世豪老师,同时上传电子版;

    4.《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项目申报表》最后一页请各项目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王世豪 ;联系电话:51278077

地址:虹口校区教学楼807室。

附件:1、《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2、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项目申报表

3、上外贤达学院市教委重点课程项目申报汇总表

                                   上外贤达学院教务处

2017329

附件1

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5年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课程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重点课程建设包括“市教委重点课程”和“校重点课程”。重点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上海市属普通高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的学科、专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择优扶植、以点带面、分步推进”的建设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市属高校对一批有一定基础水平和特色的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建立评价激励机制,鼓励高校开展课程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

  第三条  高等学校课程及其相应的教学环节是教学工作的核心内容。课程质量是一个学校师资队伍水平、教学过程、学生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因此,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属高校应按照市教委的统一部署,以精品课程的建设要求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建设市教委重点课程,使市教委重点课程在学校的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切实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  各市属高校在校重点课程建设的基础上,择优建设一批市教委重点课程,通过建设,形成一批在全市或全国同类高校中能达到先进水平的课程。

  第五条  市教委重点课程和校重点课程的建设是各高校对课程进行分层次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高校应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加强投入,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务求实效。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

  第六条  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建设要按照“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培养要求,在注重课程内容的科学性、专业性、系统性的同时,要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和传承与创新并重的原则,体现学以致用、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

  第七条  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建设内容包括:

  (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

  (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三)教材、教学资料和实验、实习条件的建设;

  (四)师资结构的合理化和师资水平的提高;

  (五)考核方法的改革。

  第八条  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建设,在上海市范围内形成一批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上海市乃至全国能达到同类课程先进水平的课程,以支撑上海高质量的本科教育。  

第三章 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与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教委重点课程采用年度申报立项制。

  第十条  申报市教委重点课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校精品课程或校重点建设课程;

  (二)有一定建设基础、学生受益面较广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特色课程;

  (三)有与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相适应的完整规范的教学大纲;

  (四)有一支教学水平较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师资梯队,课程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有长远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有一套完整的、有特色的和高水平的教材、教案和教学参考资料,实验课程要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较高的设备使用率;

  (六)有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和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

  (七)有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

  (八)教学效果好,教学研究有成果,近三年有一定数量的教师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含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奖、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奖等)。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上海市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通过率高于市内同类院校的平均通过率。有充分的依据说明该门课程教学理念先进,教改活跃,具有成为在市内或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基础条件;

  (九)凡已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在其有效期内不再被接受市教委重点课程。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综合市属各高校的在校生规模、专业数以及校重点课程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各校申报市重点课程的名额,并于每年六月底前公布。

  第十二条  各校根据市教委的统一要求,组织评议,把符合市教委重点课程要求的课程建设项目向市教委申报。申报时,须填写《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申报表》并提供相关附件。各高校应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市教委高等教育处依据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基本条件,负责对各校申报的市教委重点课程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市教委在聘请有关专家对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课程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审核确定市教委重点课程立项名单并向全市高校公布。

  第十五条  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对重点课程的考核分为:一年后中期检查,两年后验收。

  第十六条  课程中期检查和验收由所在高校负责进行,有关高校应将组织检查、验收的方案和结果及时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对中期检查不合格和未能如期完成或完成质量不达标的课程,市教委将视情形给予该课程限期整改或取消重点建设的决定。

  第十七条  各校承担课程建设申报和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为教务处,教务处应加强对课程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并协助市教委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财务、设备、图书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保证各校按计划完成课程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为鼓励教师参加课程建设工作的积极性,确保课程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各高校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将课程建设工作量适当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  凡按期或提前完成课程建设任务,并在本市有关高校积极推广经验的重点课程,在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和市精品课程评选中应予以优先推荐;对建设重点课程作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的教师,各校在职务评聘中,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对于在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对人才培养有重大贡献的高校,市教委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于重点课程建设工作不力的高校,市教委将限制或取消其再次申报市教委重点课程的资格。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课程资金来源为各高校的上海市财政经常性教育经费拨款。各高校应设立课程建设专项资金,将市教委批准的重点课程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切实保证市教委重点课程和校重点课程的建设。各高校应保证每年投入课程建设的经费持续增长,重点课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国家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建设经费,文科课程一般不低于3万元,理工科课程一般不低于5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经费的投入绩效,经费核拨应事先编制用款计划,每次核拨金额由各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自定。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重点课程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课程从立项到验收所发生的有关建设费和业务费。课程经费不得用于基建、投资、捐赠、经营及其他福利性支出。课程经费纳入市教委专项经费管理渠道。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通过验收,评价较高,对人才培养有突出贡献的市教委重点课程,经学校审核,市教委备案后,学校对课程完成人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非市属高校重点课程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教委19969月颁发的《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课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2.

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项目

 

申 报 表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性质                                 

 

课程负责人、职称                              

 

学校(公章)                                   

 

 

填表日期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制

 

 

 

 

 

1.课程基本情况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性质

 

课程对象

 

计划开课时间

 

总学时

 

总学分

 

讲授课时

习题课时

讨论课时

实验课时

 

 

 

 

选用教材、教参

 

出版社

 

列入校级重点课程建设时间:

课程所获其他各级各类奖项情况:

 

课程负责人概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职称

 

研究方向

 

院系

 

行政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E-mail

 

近三年授课情况

课程名称

学时

人数

授课学期

评教情况(学校或院系排名)

 

 

 

 

 

 

 

 

 

 

 

 

 

 

 

教学团队

姓名

职称

学位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课程中承担的任务

 

 

 

 

 

 

 

 

 

 

 

 

 

2.课程建设基础

 

 

 

 

 

3.课程建设内容

3-1课程目标(可附教学大纲)

 

 

 

3-2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

 

 

 

 

3-3教学方法、手段(可举例说明采用的各种教学方法及手段的使用目的、实施过程、课程网站建设、课外培养模式、考试考核方式等)

 

 

 

 

3-4其他情况说明

 

 

 

 

 

 

4.建设规划

建设内容

具体思路与举措

时间安排

 

 

 

 

 

 

 

 

 

 

 

 

 

 

 

 

 

 

 

 

 

5.预期效果和考核指标

 

 

 

 

 

 

 

 

 

 

6.经费预算

(注:每门课程建设经费为35万元。教委部门预算单位经费安排在学校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内,非教委部门预算单位经费由所在高校自筹解决。)

     

金额(万元)

 

 

 

 

 

 

 

 

 

 

合计:(大写)

 

7.学校意见

7-1课程负责人

 

本人承诺:表中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课程建设期内至少完成一次本课程的主讲任务。

 

 

签 字:                  日 期:

7-2教务处意见

 

   本课程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已于                日至               日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 期:

7-3学校意见

 

 

 

 

 

 

主管校长签字(盖章):           日 期:       


附件3.

上外贤达学院市教委重点课程项目申报汇总表( 2017 年度)

学院:                                

课程名称

课程负责人

课程类别、性质

课程对象

总学分

总学时

计划开课学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