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22-10-17  

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使用原则如下:

  (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范围,强化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协同,围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形成财政科技投入合力。

  (三)规范使用、加强监管。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预算管理,加强执行监督和信息公开,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基础前沿研究。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解决重大战略需求溯及的重要科学问题,力争在重要领域实现跨越发展。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前瞻性重大技术研究,支持承接国家任务。

  (二)科技创新支撑。构建和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城市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的技术体系。重点支持社会民生、高新技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等领域的关键技术研究及技术标准研制;支持功能型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与发展。

  (三)科技人才与环境建设。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发展政策体系、建立更加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重点支持学术/技术带头人、启明星、浦江人才、扬帆等各类科技人才培养;支持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科技与金融结合,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使用科技创新券,促进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四)技术创新引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造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强高新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成果转化与应用。

  (五)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它科技项目。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五条(预算编制与执行)

  市科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财政科技投入联动管理会商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纳入市科委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后,市科委结合联动会商审议结果,确定具体支持对象及项目,并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信息录入财政专项管理平台。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科委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绩效评价)

  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项目管理费用)

  市科委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评估、审计等管理工作,相关管理费用在部门预算另行安排。


  第九条(审计监督)

  市科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市审计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市科委、市财政局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7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7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沪财教〔201924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强化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提升项目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服务能力,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简化预算编制内容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二、提升管理效率,扩大项目单位预算调整权

  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

  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归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归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三、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完善预算使用自主权

  在内控健全、不突破劳务费总量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标准。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均不纳入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科研任务的需要,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统筹。

四、简化管理流程,优化政府采购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简化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予以确定。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改为备案制管理。

五、创新管理模式,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

  结合科研经费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在基础研究领域,选择部分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

六、简化验收管理,实施统一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实施统一的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满,市科委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七、强化法人管理,落实承担单位责任

  承担单位应发挥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书的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加强单位内部的政策宣传与培训,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办法》(沪科合〔201774号)等科研计划相关制度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48